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的认识.
科目名称:教育政策与法律
试卷号:23822
题型:论述题
题目:结合实际,谈谈你对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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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也可简称为"尊重或关爱学生义务".这项义务是对教师正确处理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及相关法律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师要客观、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因素偏爱某些学生,而歧视另外一些学生,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缺点、错误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特别关怀,力求不让任何一个学生掉队.②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教师应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中相关规定,尤其是对待学生的错误应采取宽容、理解的态度,不能侮辱、歧视学生,不得侵犯学生隐私,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更不能以关心、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③ 教师应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应注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不能只关注学生的智力发展和学业成绩,忽视学生的德育和其他方面的发展.(2)在论述过程中,联系实际加以说明的,可酌情加1-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