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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
科目名称:国际私法
试卷号:11020,11876
题型:问答题
题目: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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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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