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甲公司和挪威乙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乙公司向大连甲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2015年2-3月.大连甲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2015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乙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甲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
科目名称:国际私法
试卷号:11020,11876
题型:问答题
题目:大连甲公司和挪威乙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乙公司向大连甲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2015年2-3月.大连甲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2015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乙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甲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甲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请问: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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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我国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卖方住所地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