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法院应适
科目名称:国际私法
试卷号:11020,11876
题型:问答题
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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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根据我国第26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