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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科目名称:经济法律基础
试卷号:22605
题型:综合题
题目: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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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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