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离婚后与女儿乙共同生活,因其收入情况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条件,故一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后甲带乙回到外省老家,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将其名下房产以35万元售出.当地区民政部门在城乡低保对象年底复审时,发现甲有售房所得款项,该款项属于大额家庭财产性收入,有此收入后,申请人不再符合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作出<资金追缴告知书>,向申请人送达后取消其低保待遇,并对
科目名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网络
试卷号:11021,23617,24271,11871
题型:问答题
题目:甲离婚后与女儿乙共同生活,因其收入情况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条件,故一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后甲带乙回到外省老家,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将其名下房产以35万元售出.当地区民政部门在城乡低保对象年底复审时,发现甲有售房所得款项,该款项属于大额家庭财产性收入,有此收入后,申请人不再符合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向申请人送达后取消其低保待遇,并对多发的低保金予以追缴.申请人对告知书内容表示不服,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基于以上材料,你认为区民政局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基本生活保障有何特点?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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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因此区民政部门具有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冒领款物并书面说明理由的法定职责,其做法合法合理.2.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在申请人家庭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下,终止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资格,使更需要的困难群众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