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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考套题 - 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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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宋朝的申明,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或决定,对以后同 类事件具有约束⼒,往往与敕、令并⾏.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
商朝末期,王位继承制度确⽴了嫡长继承制.
北魏制定了<麟趾格>,西魏制定了<⼤统式>.
汉武帝招贤纳⼠,孔⼦提出"春秋⼤⼀统"思想.他进⽽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中国古代没有多重审理制度
"资政院"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宪"过程中设⽴的地⽅"咨询机关".
<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部刊版印⾏的封建法典.
"⼗恶"之⾸是谋叛.
秦律规定,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实际年龄来划分.
北京政府基本上实⾏四级三审制.
道家作为"百家争鸣"中一个重要的思想流派,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其代表人物孔子和孟子.
元朝对兄或弟、叔或⽗死了,⽽"收继"其嫂或弟媳、婶母或庶母的习惯并不加禁⽌.
唐律五刑的排列顺序是笞、杖、徒、流、 死.
夏启在与有扈⽒作战时,曾在"⽢"这个地⽅发布命令.
所谓"杂抵罪"就是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兼理司法法院是指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清末修订法律馆修订<大清民律草案>,遵循四个原则,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钦定宪法⼤纲>的制定和颁⾏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使清末⽴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按"⼗恶"规定,侵犯皇帝尊严的⾏为为谋⼤逆.
魏律⼀共18篇,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
革命法律传统在宪法方面主要表现为建立人民通过代表会议方式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权,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
誓是夏朝的⼀种法律形式.
"⼋议"有西周的"⼋辟"演变⽽来.
秦始皇为了加强⽂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焚书坑儒"事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法⾏政司法三权分⾪于参议院、临时⼤总统、国务员、法院,使之相互监督制衡.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秀.
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之君,他注意总结历史的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分重视明初的⽴法⼯作.在重典治乱世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亲⾃制定了⼀系列严刑峻法,实⾏"重典治国".
清廷改⾰官制确⽴的"五不议,"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
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隋唐科举制的实施,打破了隋唐以来的"门第"界限,为中⼩地主出⾝的知识分⼦⼊仕创造了条件.
本⼈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晋律提⾼了正律的地位,区分了律和令的界限.
秦朝的廷⾏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的成例.
<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明律严厉惩治贪官污吏.<⼤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贯以下杖七⼗,⼋⼗贯则绞;对于监守⾃盗,不分⾸从,并赃论罪,满四⼗贯即处斩刑.
其训令写成法规,名⽈"⼤法令"(蒙语叫"⼤札撒").
西周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实际上是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 ( )
<宋刑统>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损. ( )
唐律对有些犯罪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减免的刑罚原则. ( )
商朝初期的王位继承制度实行父死子继,辅以兄终弟及.(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废除了宫刑、改革了妇女从坐制度. ( )
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确立皇帝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辅佐皇帝管理全国政事.
<天坛宪草>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 ( )
两汉的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 )
"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
清朝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修律机构,即"修订法律馆". ( )
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所以叫"七出"或"七去".
宋朝的指挥,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 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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